关于发布《浙江省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7-10-13 09:20:34 272

浙集协字[201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的建设和发展,维护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的不断提高,更好地为企业和用户服务,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以下称浙集协)经研究决定,依据企业综合能力和水平评价开展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以下称资质认定)工作。

为指导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浙集协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浙江省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1月8日起实行。

请各有关单位收到通知后,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工作如有疑问、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系统集成企业资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协会资信办)。

协会资信办通信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3号中田大厦8层8H

邮政编码:310007

联系电话:0571-87065102

工作邮箱:zjxtjc@163.com

附件:《浙江省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

系统集成企业资信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浙江省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系统集成市场对系统集成企业的特定需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能力的不断提升,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做好浙江省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以下称资质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是指从事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等全生命周期活动,及总体策划、系统测评、数据处理存储、信息安全、运营等服务和保障业务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以下称省系统集成协会)依据本管理办法和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对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包括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信誉、管理能力、技术实力和人才实力等要素。

第二章 资质认定的机构

第四条 省系统集成协会设立系统集成企业资信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定工作,对资质认定结果进行审定。

第五条 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管理委员会下设系统集成企业资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作为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定工作。

第六条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负责在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认定的范围内开展资质评审工作,包括对资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及与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的管理办法由省系统集成协会另行制定发布。

第三章 资质设定

第七条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以下称集成资质)是对企业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综合能力和水平的客观评价,集成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五个等级,其中特级最高。

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由省系统集成协会另行制定发布。

第八条 为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市场的需求,省系统集成协会将适时开展针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不同环节设定的分项资质及针对市场特定需要而专门设定的专项资质的认定工作。

分项资质和专项资质的认定,原则上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和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由省系统集成协会另行制定发布。

第九条 省系统集成协会对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称项目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登记管理。

项目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登记管理办法由省系统集成协会另行制定发布。

第四章 资质申请与认定

第十条 凡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的企业,可根据省系统集成协会发布的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和自身能力水平情况,自愿申请相应类别和级别的资质认定。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根据评审与审定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评审机构评审,再由省系统集成协会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能够提供与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并认同本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向评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审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后,组织实施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评审机构在出具同意意见的评审报告后,将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和评审报告提交至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

(四)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审查申报材料和评审报告,并组织召开资质评审会。对通过评审会的申报企业,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在协会网站公示7天。

(五)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将资质评审会及公示结果报系统集成企业资信管理委员会审定,并向通过审定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第五章 资质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持证企业应按时完成换证申报认定,未按时完成换证申报认定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视为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持证企业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向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提交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材料,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核实无误后,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持证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按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要求发布遗失声明后,向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提交资质证书遗失补发申请,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核实无误后,补发资质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投诉、申诉和罚则

第十八条 资质认定工作接受企业、用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可通过抽查及其他可行方式对评审机构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对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的资质认定工作过程或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省系统集成协会申诉。申请企业对评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过程或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投诉。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或持证企业在资质新申报、换证申报、提交年度数据信息及资质证书变更等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不配合执行本管理办法等行为的,或存在涂改、伪造、租用、借用资质证书等行为的,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受理,或降级、暂停和撤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索贿受贿、弄虚作假及侵害申请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降低和撤销评审资格等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系统集成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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