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集成及服务专项资质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3-23 19:58:02 1205

浙集协资信委〔2018〕2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浙江省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浙集协字[2017]4号),为适应信息系统集成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要求,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以下称省系统集成协会)决定开展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集成及服务专项资质(以下称安防资质)认定工作。为此,省系统集成协会系统集成企业资信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集成及服务专项资质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请各有关单位收到通知后,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对安防资质认定工作如有疑问、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系统集成协会系统集成企业资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联系。

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通信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3号中田大厦8层8H

邮政编码:310007

联系电话:0571-87065102

工作邮箱:zjxtjc@163.com

附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集成及服务专项资质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

系统集成企业资信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二十一日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集成及服务专项资质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集成及服务专项资质(以下称安防资质)认定工作,依据《浙江省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浙集协字[2017]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集成及服务是指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等全生命周期活动,及总体策划、系统测评、数据处理存储、信息安全、运营等服务和保障业务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防资质认定是指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以下称省系统集成协会)依据本实施办法对从事安防企业的整体实力、安防集成及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防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安防集成及服务企业正式聘用,熟悉安防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安防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企业委托对安防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安防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安防项目经理和安防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等级。省系统集成协会对安全技术防范项目管理人员实施登记管理。

第五条 省系统集成协会系统集成企业资信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管理委员会)负责安防资质认定和安防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省系统集成协会系统集成企业资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作为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安防资质认定和安防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安防资质分级及评定条件

第六条 安防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五个等级,其中特级最高。

第七条 特级资质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0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

(二)从事安防集成及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5年。

(三)近三年的安防集成及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3亿元,或近三年的安防集成及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2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近三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一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项目,其中至少有两项每项不少于500万元的工程。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六)已建立完备的IT服务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七)已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八)从事安防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0人。

(九)经过登记的安防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20名,其中安防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5名。

第八条 一级资质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100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不少于500万元。

(二)从事安防集成及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3年。

(三)近三年的安防集成及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4500万元,或近三年的安防集成及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近三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一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项目,其中至少有两项每项不少于300万元的工程。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六)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七)从事安防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

(八)经过登记的安防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4名,其中安防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2名。

第九条 二级资质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不少于200万元。

(二)从事安防集成及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2年。

(三)近三年的安防集成及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或近三年的安防集成及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12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近三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一、二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项目,其中至少有两项每项不少于100万元的工程。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六)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七)从事安防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八)经过登记的安防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2名,其中安防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第十条 三级资质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10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三)已建立适用于安防集成及服务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从事安防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人。

(五)经过登记的安防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名。

第十一条 四级资质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产权关系明确。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

(三)已建立适用于安防集成及服务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有专门从事安防技术工作的人员。

(五)企业聘用的安防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名。


第三章 安防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

第十一条 安防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除应符合《浙江省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浙集协资信委[2017]2号)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防项目经理应具有三年以上安防工作经历。

(二)安防高级项目经理应具有五年以上安防工作经历,且至少担任过一个一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安防项目管理人员初始登记的人员,除应通过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组织或认可的相应级别项目管理人员考试外,还应通过针对安防项目管理人员的考试。


第四章 安防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安防资质的申请与认定、证书管理及监督管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事项外,按《浙江省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浙集协字[2017]4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安防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监督管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事项外,按《浙江省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浙集协资信委[2017]2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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